
(2019年12月12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ღ✿,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有序推进文物的合理利用ღ✿,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ღ✿,结合自治州实际ღ✿,制定本条例ღ✿。
第四条自治州ღ✿、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ღ✿,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协调机制ღ✿,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ღ✿。
乡(镇)人民政府ღ✿、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ღ✿,明确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ღ✿,在文物相对集中或者有重要文物的地方聘请文物保护员尊凯科技有限公司ღ✿。
发展改革ღ✿、宗教事务ღ✿、公安ღ✿、应急管理ღ✿、财政ღ✿、自然资源ღ✿、生态环境ღ✿、市场监管阿凡达3d版ღ✿、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ღ✿,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ღ✿。
自治州ღ✿、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ღ✿,建立健全文物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案情通报ღ✿、案件移交制度ღ✿。
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阿凡达3d版ღ✿、截留尊凯科技有限公司ღ✿、挪用ღ✿。
国有博物馆ღ✿、纪念馆ღ✿、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ღ✿,应当按规定专门用于文物保护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ღ✿、截留ღ✿、挪用ღ✿。
第八条自治州ღ✿、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ღ✿,普及文物保护知识ღ✿,增强公众文物保护意识ღ✿。
第十条自治州ღ✿、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ღ✿,适时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情况报告ღ✿。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负责人离任时ღ✿,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任期内的文物资产管理情况ღ✿,并依法接受监督ღ✿。
第十一条 自治州尊凯科技有限公司ღ✿、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ღ✿,事先由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ღ✿,并纳入规划ღ✿。
第十二条自治州尊凯科技有限公司ღ✿,ღ✿、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ღ✿,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ღ✿,并公告施行阿凡达3d版ღ✿。
第十三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ღ✿,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ღ✿,并予以公布ღ✿。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划定工作由自治州文物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尊凯科技有限公司ღ✿。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ღ✿,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ღ✿,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ღ✿。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ღ✿,应当限期治理ღ✿。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ღ✿、钻探ღ✿、挖掘等作业的ღ✿,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ღ✿,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ღ✿。
第十五条自治州ღ✿、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下)文物埋藏区域和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的划定工作ღ✿,划定后的文物埋藏区域和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的相关信息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管理ღ✿。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选址ღ✿,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ღ✿、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ღ✿,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ღ✿,应当尽可能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ღ✿,并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ღ✿,未经批准的ღ✿,不得开工建设ღ✿。
进行基本建设工程ღ✿,工程范围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ღ✿、古墓葬ღ✿、古建筑ღ✿、石刻ღ✿、纪念建筑等历史文化遗迹的区域ღ✿,地下(水下)文物埋藏区域和地下(水下)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的ღ✿,建设单位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ღ✿,应当报自治州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挖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ღ✿、勘探ღ✿。考古调查光伏ღ✿、勘探中发现文物的阿凡达3d版ღ✿,自治州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措施ღ✿,遇到重要发现的ღ✿,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ღ✿。
第十七条自治州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制度ღ✿,为地方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政策ღ✿、法律咨询和文物保护专业技术支持ღ✿。
第十八条因地质灾害等造成文物的重大险情ღ✿,自治州ღ✿、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ღ✿、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勘探ღ✿、治理和抢救性保护ღ✿。
第十九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为其使用人ღ✿;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为其所有人ღ✿。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ღ✿,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ღ✿,自治州ღ✿、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ღ✿;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尊凯科技有限公司ღ✿,自治州ღ✿、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ღ✿,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阿凡达3d版ღ✿。
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ღ✿,明确其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ღ✿。
第二十一条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地方特色和历史价值的传统村寨ღ✿、民居及建筑构件等ღ✿,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ღ✿,组织专家进行认定ღ✿,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实行统一挂牌管理ღ✿。
建设工程的施工涉及到挂牌管理的传统村寨ღ✿、民居及建筑构件的ღ✿,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ღ✿,确定保护措施阿凡达3d版ღ✿。
博物馆ღ✿、图书馆ღ✿、展览馆ღ✿、宗教活动场所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对所管理的文物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壁画ღ✿、雕刻彩塑ღ✿、唐卡ღ✿、石碑ღ✿、经书ღ✿、史料ღ✿、法器ღ✿、古具等器物进行认定ღ✿,建立文物档案ღ✿,健全保护管理制度燃气管路ღ✿!ღ✿,并报自治州ღ✿、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ღ✿。
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文物收藏单位的ღ✿,其文物档案和管理制度还应当向自治州ღ✿、县(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ღ✿。
(一)接受文物行政ღ✿、应急管理ღ✿、宗教事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检查ღ✿、监督和指导ღ✿,并为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方便ღ✿。
(二)文物藏品对外交流ღ✿、展示ღ✿、展览前ღ✿,应当依法向文物行政部门备案ღ✿;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文物收藏单位的ღ✿,其文物对外交流ღ✿、展示ღ✿、展览前还应当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ღ✿。
(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盗窃ღ✿、火灾等危害文物安全事故后ღ✿,应当及时向当地文物行政ღ✿、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ღ✿;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文物收藏单位的还应当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报告ღ✿。
(四)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一切火源ღ✿、易燃ღ✿、易爆ღ✿、易腐蚀等危险品的管理ღ✿,配置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ღ✿、设备和水源设施ღ✿。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ღ✿、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合理ღ✿、适度和可持续的原则ღ✿,有序推进文物资源的利用ღ✿,挖掘文物的历史文化内涵ღ✿,宣传民族文化ღ✿,促进文物保护与旅游产业尊凯科技有限公司ღ✿、公共文化事业的融合发展ღ✿。
第二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ღ✿,依法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开展研究ღ✿、宣传ღ✿、教育ღ✿、陈列等活动ღ✿,推进博物馆ღ✿、纪念馆ღ✿、陈列馆(室)等展馆建设ღ✿。自治州ღ✿、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较好的博物馆ღ✿、纪念馆和陈列馆(室)给予支持尊龙凯时ღ✿。ღ✿。
第二十六条鼓励村(居)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ღ✿,依法利用传统建(构)筑物开设博物馆ღ✿、纪念馆ღ✿、传统作坊ღ✿、传统商铺ღ✿、民宿等ღ✿,对传统村寨民俗文化遗产进行展示宣传ღ✿。
第二十七条自治州ღ✿、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景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ღ✿。以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为主的旅游景区ღ✿,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文物本体的修缮养护和安全建设ღ✿。
支持文物收藏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尊凯科技有限公司ღ✿,鼓励与非馆藏资源及与博物馆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融合ღ✿,培育新型文化产业ღ✿。
第二十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军长征遗址遗迹ღ✿、纪念设施ღ✿、文物藏品和其他实物资料的保护ღ✿、普查和统筹管理ღ✿,挖掘传承红色文化ღ✿,推进红军长征遗址遗迹保护性开发ღ✿,弘扬长征精神ღ✿。
第二十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5.12”汶川特大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史料的保护工作ღ✿,保护地震遗址遗迹ღ✿、文物史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ღ✿,将地震遗址遗迹以及相关纪念设施建设成为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ღ✿,弘扬抗震救灾精神ღ✿。
第三十一条文物行政部门ღ✿、相关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ღ✿、玩忽职守ღ✿、徇私舞弊的ღ✿,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阿凡达3d版ღ✿。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窑ღ✿、取土ღ✿、采石ღ✿、捞沙ღ✿、毁林ღ✿,尚不构成犯罪的ღ✿,由自治州ღ✿、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